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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稅義務人請注意,各項稅捐逾期繳納者,每逾二日應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,為免逾期受罰,請納稅人儘速如期繳納。

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:「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,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;」如截限日期為星期一,則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為星期四,截限日期為星期二,則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為星期五,餘類推。

惟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適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順延至星期一,即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為星期四,如截限日期為例假日則順延一日,逾二日起加徵滯納金。該處籲請納稅人特別注意,本年度地價稅繳納期限為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適逢星期二,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(星期五)起即應加徵滯納金,為免造成您的額外損失,請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儘速繳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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